服务领域 | 联办机构 | ||
---|---|---|---|
实施机构 | 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| 实施主体性质 | |
通办范围 | 无 | 服务对象 | 1,2,3,4,5,6,9 |
承诺办理时限 | 15工作日 | 是否收费 | 否 |
咨询电话 | 电话:0479-7521103 | 投诉电话 | 电话:0479-7523005 |
是否走特别程序 | 否 | ||
办事地址 | 二连浩特市康宁北路0088号 | ||
办公时间 | 星期一至星期五:夏季上午8:30-12:00 15:00-18:00 冬季:8:30-12:00 14:30-17:30(法定节假日除外) | ||
服务内容 |
1.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)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的,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;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,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。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,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。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,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。企业破产的,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。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,履行下列职责:(一)根据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,征收工伤保险费;(二)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,办理工伤保险登记,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;(三)进行工伤保险的调查、统计;(四)按照规定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;(五)按照规定核定工伤保险待遇;(六)为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免费提供咨询服务。
1、 依据名称:设定依据
法律文号:
法律条款:
依据内容:1.《工伤保险条例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6号)第四十三条:用人单位分立、合并、转让的,承继单位应当承担 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;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,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。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,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。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,由原用 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,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。企业破产的,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 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。 2.《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》(人社部发〔2012〕11号)第六十条:工伤职工因转移、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, 因工伤保险关系发生变动而变更工伤登记,相关用人单位填写《工伤保险关系变动表》并提供相关证明资料。
收费标准:不涉及收费
收费依据:不涉及收费
环节 | 审查标准 |
---|---|
审批 | 无 |
受理 | 审查材料 |
3 | 无 |